臺灣觀光局昨修正公布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游團品質注意事項,要求7天6夜以上行程須有2名以上輪值司機,新規定12月1日上路。中華臺灣時間旅行公會全聯會反彈今發出異議聲明,質疑該規范不公,游覽車車輛排班權責不在旅行社,不應將此責任加諸旅行社身上,且未與業者充分溝通。不具名旅游社更批該規定是黑狗犯錯、白狗受罰。觀光局表示,該規定自蝶戀花事故后陸續與旅行業溝通,并非要一輛車上派2名駕駛,而是行駛至一定里程數需有替換駕駛,須符合《勞基法》規定,避免駕駛超時,將持續與業者溝通,12月將如期實施。
觀光局副局長張錫聰表示,旅行業者對該規定似乎有誤解,觀光局并非要求行程7天以上的陸客團游覽車要派雙駕駛共同行駛,而是應符合《勞基法》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不能讓駕駛超時,面臨超時時須改派另一名替代駕駛,需有2名以上輪值名單,而非雙人同車駕駛,成本不會因此大增,自蝶戀花事件后,觀光局一直持續有跟旅行業者溝通,并非毫無溝通,業者有誤解的部分,觀光局將持續加強溝通,12月1日上路實施日期,目前并無暫停規劃,將如期實施。
二、為落實提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游團質量、保障旅客權益、確保旅行業誠信經營及服務、禁止零負團費并維持旅游市場秩序,旅行業及導游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
體業務,最低接待費用每人每夜平均至少六十美元,該費用包括住宿、餐食、交通、門票、導游出差費、雜支等費用及合理之作業利潤,但不含規費及小費。
三、旅行業及導游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應合理收費,其行住宿、餐食、交通、購物點、參觀點及導游出差費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提供符合質量之服務。
(一) 行程:
1、行程安排須合理,不應過分緊湊致影響旅游質量及安全;如安排全程搭乘接待車輛之環島行程以八天七夜為原則,少于八天七夜者,應搭配航空或鐵路運輸。
2、應依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之行程執行,不得任意變更;其與駕駛人所屬公司約定行車時間者,不得任意要求接待車輛駕駛人縮短行車時間,或要求其違規超車、超速等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3、應平均分配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平均每日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里,單日不得超過三百公里。但往返高雄市經屏東縣至臺東縣路段,單日得增加至三百二十公里;其他行程其中一日如行駛高速公路達當日總里程百分之六十者,除行經或往返阿里山森林游樂區外,當日得增加至三百八十公里。
4、不得安排或引導旅客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之活動;亦不得于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藝文活動以外之自費行程或活動。
本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將依公路總局提供之資訊進行檢核,請旅行社轉知合作之游覽車業者,應介接公路總局之游覽車GPS資訊平臺。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10月16日路運綜字第1060119935號函辦理。
二、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業已修正增訂自106年9月1日起,游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并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臺;該局已建置游覽車GPS資訊平臺,并將于10月底前完成介接所有游覽車GPS資訊,合先說明。
三、依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游團品質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第1目:包租游覽車者,…應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且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公路總局已另指定該局建置之游覽車GPS資訊平臺為上開規定介接之資訊平臺,并自11月1日起實施,請旅行業者知悉辦理。
四、各游覽車業者車輛介接至該局平臺之相關資訊。
五、檢附前揭來函影本1份。